星期三, 3月 17, 2010

化約與簡化(reduce and simplify)

這一篇文章是要給正在修「心理實驗法」的大一的同學的。
但也是剛好與前一陣子很紅的議題有關,所以其他人也是可以看的。不過先聲明,請不要問我:我支持那一邊,尤其心理系的同學問這樣的問題,心理實驗法鐵定很難過:)

當然也有其中看法或許與很多人相左,也可能讓一些人會在情緒上有些反應,在此先跟大家說聲抱歉。但我也不得不說,我們要「理性」、「冷靜」討論問題。

主題是「死刑存或廢」






在心理實驗法第一章中,談到基本假設,每次提Parsimony(簡約性)總是很沒有抱握台下的同學是否能理解?因為講規律性(order)、決定性(determinism)比較容易些。但講到簡約性,總是會發現台下一個一個疑惑的眼神與呆滯的表情。


因為時間關係(實在沒有辦法,請大家原諒),跳離應該要有的陳述(以後有機會再補),直接進入主題。我的想法是借用文末第一個參考blog來的(作者不認識)。因為之前網路上有反對廢除死刑的很多很多說辭(請善用google等搜尋引擎來找),也有一些媒體見到某些公眾人物的激情演出。但這一些說辭不外乎殺人者償命,說這些死刑犯是罪大惡極死有餘辜,死刑才能嚇阻重大犯罪...。是把問題簡化(simplify)成「罪的代價就是死」。

但這樣的簡化,我們就很難從這再進一步探討法律制度,社會教育,行為改變,犯罪防制,等等議題。如果我們換另一個角度,從最基本的層面來看。我們社會是否需要一些規範?例如:騎機車時是否要帶安全帽?如果從騎車駕駛之行為自主性來看,對自身的健康、安全、受傷與否,應全由行為人負責,那何需規範帶不帶安全帽的問題。但由社會成本來看,未帶安全帽造成之頭部傷害的死亡與受傷人數,以及這樣的死亡與受傷造成的後續的影響。或許不是個人(行為人)可以解決的問題。

------接下來時間關係(同時篇幅關係)省略中間推論------

為了規範(是不是有效還真難說),社會(其實政府相關單位)會訂一些法律,其中可能定出處罰。當然處罰的輕重的考量又是很多有趣的問題,在此只好也要割愛。但是也會考慮一些比率原則,否則無法執行。當然最常用的罰錢,但是不可能只罰幾十元,也不會罰幾十萬元。罰幾十元,被罰可能都不太會有感覺。不過未帶安全帽罰幾十萬元,那其他交通違規行為要罰多少才夠?

如果要規範的問題擴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,甚至身命安全。各國家的法律可能會以所謂的刑法來規範。當然處罰的項目常對行為人(所謂的加害人)限制人身自由,或是再加以經濟上的處罰。這樣的處罰的目的,應該是多向度的。例如,讓行為人有反省、更新的機會,教育社會大眾何種行為是不符社會的規範,讓社會上可能感受到「公正」的感覺等等。

如果一路討論到這裡(其實中間很嚴重的跳躍,原諒我沒有時間及精力以及能力補足所有),才可能再來談談終結行為人的生命這種處罰問題。這個時候的討論是屬於化約(reduce)的,化約的才能夠談到概化(generalization),才可以討論整個系統(就是全面)的問題。如果只是簡化,我們只能淪於對錯、黑白的兩極論。而且只能對所見的問題有意見。

下面除了,一起讓我有一些啟動的blog的連結以外。也留下本系某位同學的blog,雖不完整,但至少比大多數網路或大眾媒體上的有內容,也請大家參考。

為了趕上2010年3月17日早上的課程,今天這樣結束,以後如果有空再寫完整一些。


主要參考blog

心理系同學的blog

2 則留言:

  1. 老師我好想知道中間省略的部份哪~難道要回去重修了嗎@@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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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我比較想知道,
    (1) 執行死刑是否應該公開,如同古代午門斬首示眾?
    (罪犯生命的終結,對於其他人的影響)

    (2) 支持與反對,是怎樣的心理層面?

    回覆刪除

感謝給我回饋,現在不作審查,但請填「字詞驗證」。對於各位的意見我會每天來拜讀,但回覆難免有時慢了一些,還請大家原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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